经历了行业意见征集,终于走到了公众意见征集环节,结合目前的重疾产品停售潮,老胡估计8.1号就可以正式执行了,小道消息是目前已经不接受新产品备案了,总不能卖两个月就停吧?重疾险市场大概会消停一段时间。
这次多写点,讲细点,全文25页,需要全本的可以去保险行业协会下载。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严重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所有重疾险全部涵盖,
法定6种重疾3种轻症,另有行业建议的一共22种重疾(行业建议的意思其实就是法定)
相关疾病必须按照要求定义,不得更改。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严重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4.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4.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4.6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4.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严重良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5瘫痪——永久完全
4.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4.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4.26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永久不可逆
4.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4.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允许设定年龄限制的重大疾病(须在副标题中注明)。4.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4.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4.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4.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4.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4.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法定轻症
4.29轻度恶性肿瘤
4.30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4.3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相比上一版意见稿有进步,从20%限制放宽到30%了,只是目前的市场竞争已经上升到轻症45%了,那么以后的新产品咋办?怕是要看保险公司各显神通了,规定这样的上限纯属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这种东西规定个下限就好了。
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具体要求以保险行业疾病管理办公室另行规定为准。
很好,病种分拆,拉着罕见病进来凑数的把戏确实没意思,只是这样一来,怕是看不到种重疾的重疾险的诞生了,老胡认为监管应该每年公布一下理赔数据,看看到底有那些病理赔了,多大占比?这种数据会有价值。
严重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这个改动可以直接写一篇文章了,这里只说结论。
(ICD-10)(ICD-3)两个标准一起上是为了避免纠纷,很多交界瘤等情况在以往是模糊地带,造成了一些理赔纠纷,这次改成这样,对客户来说是把责任范围缩小了,所以说保险合同为什么这么厚?为什么越来越厚,很大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免模糊的产生。
但是加上“严重”两个字,呵呵,真的就是为了打理赔官司的时候沾点便宜,毕竟医生出报告的时候不会写“严重恶性肿瘤”,包括下面那些较重心肌梗塞,严重XXXX,都是这个德性,行业标准的制定竟然夹带这样的小算盘,并不是什么好事。
可想而知,以后拿出一份病理报告来,医生写的是恶性肿瘤,会不会以不是“严重恶性肿瘤”产生理赔纠纷?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呵呵一下这个“较重”,其实定义更接近临床,但是加上个“较重”,老胡是有理由担心新标准未来的纠纷可能。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理赔标准放宽了点,对客户较为友好。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相对于现有标准加了一个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只是这手术数量非常少,难度非常高,全世界加起来恐怕也就几千例,所以加不加实际意义不大。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划重点,不用开胸了,要求是切开心包,和医学进展同步吧,值得点赞,新规范还有几个心脏相关疾病,都取消了开胸的限定,毕竟微创手术对人体的伤害小,这样的进步条款才是消费者们需要的。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不明白为什么有个第3条,需要评估痴呆?以前没有这条啊!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又见到痴呆评分了,无力吐槽!!神经病条款!!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心血管疾病,理赔标准放宽了点,虽然不知道临床意义如何,但是先点赞吧。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严重恶性肿瘤”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轻度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原位癌,交界瘤,低度恶性被踢出来了,原位癌其实好解决,保险公司多加一个轻症病种就好了,但是其它的就难了,差评!
新规范对于其它病种的定义基本和现有规范一样,或者略优,就不再多写了。
整体来说,保险公司是可以在满足监管统一要求的基础上,自行增加一些创新,这一点监管也是支持的。
关于原位癌的问题。首先,在现行规范中,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本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的概念和范围,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而原位癌不属于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同时我们也深入研究并参考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因此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就《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意见征集方式(/7/1日前)
1、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zjbgs
iachina.cn。2、信函方式:现在还有人会这样提意见?忽略。
老胡观点
我应该会写个邮件提提意见,领导听不听是另一回事。
取消“3.1.1.1严重恶性肿瘤”的严重两字;
取消“3.1.1.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较重两字;
取消“3.1.1.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严重两字;
取消“3.1.1.6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的严重两字;
取消“3.1.1.9严重良性颅内肿瘤”的严重两字;
取消“3.1.1.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的严重两字;
取消“3.1.1.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赔付条件中的第三条痴呆评定;
取消“3.1.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赔付条件中的第三条痴呆评定;
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医生也不会这样写病历,这样定义容易产生误解。
是不是要抢在停售前买保险这个问题其实很难回答,涉及几个方面;
新规有优点也有缺点,费率才是核心问题;
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在监管的基础上加责任,所以最终产品形态未必一定不如现有产品。
有计划要买就没必要等,鬼知道会搞出什么来。
至于下面这种图,呵呵一下就好了,并没什么鸟用。
以身贩险